近年來,污染生態環境、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等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件時有發生,社會各界呼吁檢察機關通過提起公益訴訟等方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強烈。在國有資源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領域,一些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以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作用。
此次試點地區確定為北京、內蒙古、吉林、江蘇、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貴州、云南、陜西、甘肅等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試點內容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開展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期限為兩年,自《決定》公布之日起算。試點期滿后,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應當修改完善有關法律。